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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晖钇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钇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81MAC8F2433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横州市横州镇江北大道4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4〕16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从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小刀电动自行车”(生产日期:2023-07-10,型号:TDT23526Z)共4辆。其中2辆已售出,无法联系到顾客,无法确定是否被改装。当事人分别对其中整车编码323022343220190车身颜色为白/棕/黑和整车编码323022343220144车身颜色为灰/棕/黑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加装底盘电池托盘,将电池位置从座鞍下部移改到脚踏板底盘,在其位于广西横州市横州镇江北大道417号铺面销售。2023年11月17日经区质检院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电动自行车有外设蓄电池托架”,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车辆进货价为1530元/辆,销售价为3000元/辆,货值金额6000元(3000元/辆×2辆)。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改装的2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被本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当事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授权被委托人全权代理; 3.《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1页,《现场笔录》(2023年11月17日)1份3页,《证据提取单》2份2页,证明2023年11月17日区质检院对当事人待售的“小刀电动自行车”抽样的事实; 4.《检验报告》(编号:J23-003322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3年12月8日)各1份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刀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及本局于2023年12月8日依法送达该《检验报告》的事实; 5.《现场笔录》(2023年12月8日)1份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共4页,《证据提取单》1份1页,证明本局2023年12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6.《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当事人对采购的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外设蓄电池托架,并将电动自行车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6000元的事实; 8.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销售日期:2023-08-28)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以1530元/辆的价格从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9.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合格证明打印件2份4页,证明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生产的2辆(型号TDT23526Z)电动自行车出厂检验合格的事实; 10.《整改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相关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
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涉案车辆2辆; 二、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6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三千元(¥3000.00)。上缴国库。
3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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