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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刘菊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3MABTYRT15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绥阳县洋川街道雅泉大道天瑞祥和商业负一楼-1-34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市监处罚[2024]104号
现查明,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一台正浩牌电子计价秤(型号/规格ACS-216G),该电子秤上没有检定标识,现场及后续经营者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也无合格证和合格印,我局执法人员用标准的1KG砝码放置在该电子称进行现场重量测试时,显示屏显示为2.400kg。据当事人经营者刘菊自述该电子秤是店内负责人王建会购买,不知道是何时购买,从哪里购买,不能提供购买的销售单据。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无检定合格印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3.现场检查图片2份。 4.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绥市监先登〔2024〕02-3号)1份及财物清单1份(文书编号:〔2024〕02-3号); 5.《询问调查笔录》1份; 第一组证据:第1项证据,证明本案违法主体合法; 第二组证据:第2-5项证据,证明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无检定合格印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询问人、被调查人、调查人、检查人签名并加盖手印予以认可。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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