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鄂尔多斯市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平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MA0Q59G39L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综合物流园区塔拉音乌素街西胡同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6
(2023)内0626民初820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2
2023-05-22
(2023)内0626民初820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环罚﹝2024﹞6-17号
现场调阅时蒙KKR597检测过程中目视可见蓝烟;蒙KB7128检测过程中目视可见黑烟,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
2024-11-29
2
鄂市市监处罚﹝2023﹞21号
当事人未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表H.1(续)注5的规定,在没有A1引车员的情况下,没有停止对大型普通客车的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大型普通客车检验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规定,构成了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