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胜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2766810592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火车站管委会产城融合园电子园1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7
(2025)新3223民初15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皮山县乔达乡卫生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
2
2025-05-28
(2025)新31民终15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麦合普再姆·托合提,阿布都凯尤木·阿卜杜塞麦提,新疆爱泽滋医药有限公司
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3-26
(2025)新0102民初11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新疆沙拉曼特维吾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6
(2025)新3201民初8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和田市昆仑医院有限公司
和田市人民法院
5
2025-02-13
(2025)新3125民初1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努尔尼亚孜·吾斯曼
莎车县人民法院
6
2025-02-12
(2025)新3201民初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和田神农德艺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市人民法院
7
2025-02-11
(2025)新3201民初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和田依献医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8
2025-01-24
(2025)新29民终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艾克木·麦合苏提,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田地区分公司,阿卜杜喀哈尔·阿布拉,和田地区安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麦提敏·萨伍提,米热瓦南木·吐迪,木哈塔尔·阿布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12-18
(2024)新3223民初35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皮山县固玛镇卫生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
10
2024-12-18
(2024)新3223民初35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麦合木提·木合塔尔
皮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8
2023-07-18
(2022)新3201民初2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和田百姓医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75886.66元
民事案件
2
2022-09-23
2022-08-26
(2022)新3201民初28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爱泽滋医药有限公司、和田红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93434.72元
民事案件
3
2021-11-16
2021-08-11
(2021)新0104民初75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爱泽滋医药有限公司、新疆众仁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4-02
2019-03-11
(2019)豫1103民初7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新疆爱泽滋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04
2016-07-15
(2016)豫1624民初199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阮*、刘**等与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5-09-11
2015-09-11
(2015)塔民初字第121号
阿布拉江.努如拉诉郑*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457.2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6)30号
(一)发票违法问题 根据《关于长沙度麟贸易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长税二稽协〔2025〕96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资料反映,长沙度麟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6月12日向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电子普票(发票代码:043002300111,发票号码:22770538,发票金额:21287.13元、税额:212.87元,价税合计:21500.00元;货物名称:*电子计算机*电脑)已证实虚开发票。经检查违法事实如下: 1.发票流方面:以上协查函中涉及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你公司2023年6月30日第001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中发现,并将全部金额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经核实,该份发票是长沙国储电脑城实际销售柜台人员向你公司开具的,你公司负责人阿不力孜·麦麦提敏带回予以报销。 2.货物流方面:通过对国瑞康公司负责人阿不力孜·麦麦提敏进行询问笔录,声称是他当时在长沙出差,急需电脑,就在长沙国储电脑城购买了5台笔记本电脑,由于是直接去电脑城购买的,已不记得当时商户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3.资金流方面:由于长沙度麟贸易无开户信息,国瑞康公司与长沙度麟贸易之间无资金往来。经询问你公司负责人阿不力孜·麦麦提敏,称当时长沙出差在长沙国储电脑城通过现金支付21500.00元购买的电脑,回来后在国瑞康公司报账,现金日记账为印证。 你公司取得上述1份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列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你公司2023年申报的利润总额5009020.84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32309.96元,纳税调整减少额1509.96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239820.84元,应纳税所得额5239820.84元,应纳税额1309955.21元,已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