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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晓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598812491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8
(2026)苏1204民初132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7
(2025)陕0525民初1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物万达物流有限公司
于*,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园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澄城县人民法院
3
2025-02-07
(2025)陕0525民初1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物万达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园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澄城县人民法院
4
2023-03-01
(2023)鲁1602民初9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许**
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5
2022-06-13
(2021)京0101民初189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张*,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张**,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6
2022-05-19
(2021)京0101民初187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吴**
张*,张**,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7
2022-05-19
(2021)京0101民初187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张*,张**,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8
2022-05-19
(2021)京0101民初187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岳*
张*,张**,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9
2022-03-09
(2021)京0113民初24388号
修理合同纠纷
三联汇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吴**,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张**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10
2022-01-20
(2021)京0101民初171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张*,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张**,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6
(2026)苏1204民初132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李学洪;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4
2022-06-10
(2021)京0101民初189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30
2022-03-24
(2021)京0113民初24388号
修理合同纠纷
三联汇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吴**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20
2022-02-11
(2021)京0101民初171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张克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80.46元
民事案件
4
2019-10-08
2019-07-02
(2019)吉0102民初1726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高**、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05
2019-08-15
(2019)津0116民初462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与赵**、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939.7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8-20
2019-07-17
(2019)津0116民初456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与赵**、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澧县交处罚(2026)000100002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澧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2
吉双交执法罚﹝2025﹞220382030016号
2025年11月20日23时05分,双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山中队执法人员:孙旭亮、杜浩博,在双辽市双辽南高速口执行稽查任务时,发现张献伟驾驶吉CB2317(黄色)、吉CC607挂(黄色)从事道路运输业务活动。执法人员表明了身份,出示了执法证件。检查发现:该车牵引车号码为:吉CB2317(黄色),机动车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吉CC607挂(黄色),挂车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司机身份证记载姓名:张献伟;现场机动车结构与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标注不符,存在改装行为。现场勘验车辆类型为: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长:13750mm、宽:2550mm、高:4000mm,勘验后:挂车总长:14100mm、(在挂车前端焊接加长350mm)。经信息查验:当事人一年内未发现违法记录。当事人现场不能出具该车是经许可改装的有效证明.对违章车辆拍摄了相片,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信息。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制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制件、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由你提供并签字确认。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双辽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1
3
津交(总)罚﹝2025﹞112123号
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案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0-21
4
吉交罚﹝2025﹞220005020010号
登记为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的吉CJ5725(黄色)吉CW567挂运载商品车,挂车处加长3670mm,不能提供改装手续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相关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存在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5-09-17
5
盐锡一交路执﹝2025﹞56号
扰乱收费站收费管理秩序
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5-05-09
6
盐锡一交路执﹝2025﹞57号
扰乱收费站收费管理秩序
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5-05-09
7
长环罚字﹝2025﹞GZL3号
两辆重型柴油货车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外存在加装螺母垫高情况,可导致温度传感器无法正常侦测尾气温度的变化,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情形。你单位为上述两辆车的所有人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03-21
8
冀0209交罚罚决字〔2025〕3号
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擅自改装所属车辆吉CT285挂外廓尺寸,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唐山市曹妃甸区交通运输局
2025-01-09
9
内交综执(九)03罚﹝2023﹞1117004号
2023年11月17日01时40分,执法人员在G65包茂高速关碾房收费站检查发现,塔昆驾驶长春金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吉CB0623、吉CB976挂,拉载商品车,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驶向内蒙古包头市,路程全程已行驶95%以上。经现场勘验,车货总宽度2.55米,车货总长度24.8米与行驶证不一致,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行政处罚伍仟元整
5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11-17
10
370402202300301
2023年09月13日 14时40分,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十里泉路与解放南路交接口东100米对刘东驾驶的吉CB0959(黄色)吉CT733挂(黄色)号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侯化龙、洪超向刘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勘验测量,检查中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二手汽车,该车吉CB0959(黄色)原车辆长度为12000mm,该车挂车吉CT733挂(黄色)原车辆长度为11915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主车吉CB0959(黄色)实际车辆长度为13600mm,挂车吉CT733挂(黄色)实际车辆长度为15600mm。该车吉CB0959(黄色)在原有车辆上拼接了长度为1600mm,材质为金属的栏板,该车挂车吉CT733挂(黄色)在原有车辆上拼接了长度为3685mm,材质为金属的栏板。驾驶员观看了现场勘验情况,并对执法人员所做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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