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林阳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2MA6KYK081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永昌办事处永昌路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6〕15号
经查: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西山区林阳诊所进行检查,在诊所中药柜发现17罐过期外用中药粉和57瓶有名称无标识的中药粉和效期药品放在一起。
一、17罐过期中药进货金额合计¥168.7元,是当事人2024年3月29日从湖北时安饮片药业有限公司采购入库(附供货商资质和药品销售单)。诊所未按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没有设立药品清点登记本、没有定期进行药品有效期清点及记录,未将近效期药品外包装贴上明显的警示标识,导致过期外用中药粉和效期药品放置诊所中药柜,2025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市监责改字〔2025〕永023号),要求限期(2025年11月27日前)改正上述存在的问题。上述中药粉均在效期内使用(附处方单),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进价基础上浮一倍,以处方单形式开给患者使用,货值金额合计¥306.35元。
二、57瓶未标明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进销情况如下:
杜仲、知母、甘草等57瓶未标明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中药进货金额合计合计¥682.82元,是当事人2024年12月26日从湖北时安饮片药业有限公司采购入库(附供货商资质和药品销售单)。因当事人认为此类中药不能用塑料瓶存放,会影响药效,擅自改用玻璃瓶存放,只标有药品名称,未标明有效期、产品批号。2025年11月6日查获时尚未过期(附药品销售单),上述中药粉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在进价基础上浮一倍,以处方单形式开给患者使用,货值金额共计¥1365.64元,违法所得¥130.79元。
上述17罐过期中药和57瓶未标明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中药货值金额共计¥1671.99元,违法所得¥130.79元。
三、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从云南毗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6种药品130盒:痹欣片20盒(规格:12片/板*3板/盒、批号:250401)、连翘败毒片20盒(规格:12片/板*2板/盒、批号:250402)、复方百部止咳颗粒40盒(规格:10g*12袋/盒、批号:250303)、四季感冒片10盒(规格:10片/板*2板/盒、批号:35240401)、炎可宁片20盒(规格:10片/板*4板/盒、批号:250306)、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20盒(规格:10粒/板*2板/盒、批号:250301)。
上述6种药品以处方单形式开给患者使用,货值金额合计¥2750元,违法所得¥745元(附统计表),均在效期使用(附处方单)。
当事人长期和云南毗林药业有限公司合作,前期于2025年3月17日和2025年3月25日从云南毗林药业有限公司进货(附凭证),2025年6月4日从云南毗林药业有限公司进购6种药品(附随货同行单),云南毗林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5月31日到期,当事人未认真查验资质,云南毗林药业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药品,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发现云南毗林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将剩余67盒药品全部退回公司(附退货凭证)。
另,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质量管理,本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市监责改字〔2025〕永23号),要求限期(2025年11月27日)改正上述存在的问题。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诊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管理台账和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管理,储存和养护等工作。
综上所述,为制止违法行为,杜绝过期药品流入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使用超过有效期和未标明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行为,没收过期中药17罐和未标明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中药57瓶,没收违法所得¥130.79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二、对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45元,并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875.79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12-3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