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维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维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2MACCG2248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徐连村龚湾11-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长市监处罚﹝2024﹞1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向武汉市新洲区第二中学提交《投标文件》,投标学校食堂食材(蔬菜类)供货商,该文件中关于价格表述为“本合同所指价格包括运输费、加工费、税收、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在内,低于当天上午批发市场批发价格执行,综合折扣率90%”,并于2024年1月16日与武汉市新洲区第二中学签订《新洲二中食堂食材采购合同》,获得供货商资格。当事人自2024年2月15日开始向武汉市新洲区第二中学食堂供应蔬菜类食材,至2024年10月31日共计向该学校食堂供应蔬菜类食材货值1548627.84元。经查阅当事人《公司食材送货单》及与学校的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并与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同期发布的武汉四季美市场蔬菜批发价格对比发现,当事人供应的上述食材价格均高于同期批发价格,当事人对其未依法履行上述招投标过程中所承诺的食材供应价格的行为供认不讳。另查明,当事人向武汉市新洲区第二中学食堂供应的食材中,有部分食材因在相关政府部门官网中无品种和价格公示,致使当事人的供应价格无参照物可比较(如:2024年8月17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蔬菜价格公示中,无当日当事人向学校食堂供应的“鹌鹑蛋、杏鲍菇、蒜米、洋葱”等品种和价格),且对当事人的财务凭证进行检查中,未发现相关食材的原始采购单据等凭证,致使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计算。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武汉市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