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老金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先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02MA1T0D4Q9E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通市外环北路98号A1区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市监处罚〔2026〕115号
经查, 2014年4月10日当事人租用南通市外环北路98号A1区01号店面用于经营,并申领营业执照。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当事人主要从事烟酒零售。2025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各类品牌的白酒在售。其中有22瓶“国缘”白酒,经“国缘”(商标注册号:第23564091号)商标权利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人现场辨认,属于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公司授权人现场出具《产品辨认(鉴定)报告》。上述22瓶“国缘”白酒分别为“国缘四开”6瓶(产品包装批号:20240824LDTA24124Am2)、“国缘四开”4瓶(产品包装批号:20240326LDTA24018Ah2)、“国缘对开”6瓶(产品包装批号:20250327A24179Af)、“国缘对开”6瓶(产品包装批号:20240919LA24109Cy6)。以上22瓶“国缘”白酒均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已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经营上述白酒的售价为:“国缘四开”415元/瓶,“国缘对开”250元/瓶。
现查明,当事人店内所经营的酒系从多个上家购进,案涉22瓶“国缘”白酒系从同行调货购买。当事人以“国缘四开”400元/瓶、“国缘对开”240元/瓶的价格向供货商买进了3箱“国缘四开”(每箱4瓶,共12瓶)和2箱“国缘对开”(每箱6瓶,共12瓶),使用现金结算,共向供货商支付7680元。其中有2瓶“国缘四开”当事人以415元/瓶的价格售出,且未制作销货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供货商联系方式与资质证照。除上述24瓶“国缘”白酒,当事人店内的酒系从经销商处进货。到案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货值(含已售和未售)合计为7980元,即为其违法经营额,其售出2瓶“国缘四开”白酒利润为30元,即为其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白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案涉22瓶商标侵权的“国缘”白酒;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人民币1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案涉22瓶商标侵权的“国缘”白酒;
3.没收违法所得30元;
4.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同时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予以公示。
15000.00元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