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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壹肤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美丽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J4J5DX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281弄68号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7
(2025)浙0203民初19372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宁波鄞州壹肤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叶**,宁波江北甬江玥光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1
(2025)浙0203民初19372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宁波鄞州壹肤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叶**,宁波江北甬江玥光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9
(2025)浙0212民初21644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叶**
宁波鄞州壹肤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8-04
(2025)浙0212民初21644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叶**
宁波鄞州壹肤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市监处罚﹝2024﹞1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涉案违法所得为400元,涉案货值金额为16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3支;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4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3支;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4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