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兴亿百货五金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赖永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12MABN36PK3F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万荟一街7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6〕26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6月5日购进1款电线,产品为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软电线(型号/规格/等级:ZC-RVB 2×1.5mm),购进数量1卷(共计100米),进货价0.85元/米,销售价1元/米。其中3米用于产品抽样,97米产品被查封。综上,认定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物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情节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从轻阶次适用条件“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该批次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软电线97米;
(二)罚款150元。
15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2
穗埔市监处罚〔2023〕360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的处罚。;
2023年7月6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电缆产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电委2023-06-0427)。本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从“同莱创五金订货”微信小程序商家“亿宇电器电缆”(佛山市南海区粤泰正五金商行)进货了涉案电缆产品(型号:ZR-RVV,规格:2*0.5,产品长度:100米,生产厂家:广州市虹一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9日)。
涉案电缆产品于2023年7月6日经由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No:电委2023-06-0427)的检验结论为“导体电阻不符合GB/T 5023.5-2008标准,本次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涉案电缆产品标识载明的生产厂家广州市虹一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不存在,载明的执行标准“JB/T8734.2-2012”错误,产品标识不真实。
当事人的涉案电缆产品进货价为85.36元,销售单价为1.5元/米,长度为100米,货值金额为150元,至2023年7月17日前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4.6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标识不真实的涉案电缆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和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一、罚款15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64.64元。
15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