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连美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万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M5QFP6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安宁市昆钢体育馆周边第9栋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114号
经查,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检当事人当日制作的油条,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标准指标为≤100mg/kg,实测值为736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3月21日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使用了散装泡打粉,且不能提供散装泡打粉的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该批次油条当日共制作20根,售价为2元/根,当日按售价抽检13根(1kg),剩余7根已于当天销售完毕,故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查验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查验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正(¥40.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仟零肆拾元正(¥504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