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致妍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婷婷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MACTK7EU8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12号街坊锡华世 纪花园丹青苑RS14号底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197号
当事人于2026 年 1 月 28 日购进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 2 盒,每盒5支装。购进价格共计 53.5 元,未取得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截至检查当日,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已使用 4 支,剩余 1 盒零 1 支。该药品用于嗨体熊猫针、嗨体颈纹医疗美容项目,不单独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近两年内无药品类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涉案药品购进时间为2026 年 1 月 28 日,至案发 2026 年 4 月 13 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涉案药品仅在本机构内使用,未对外销售、未跨区域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当事人销售的盐酸贝那普利片及银杏叶提取物片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0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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