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怡家小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振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2MACQYJQ80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朝阳镇板麦村中麦组4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3]218号
经查,1、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至8月3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业经营“怡家小炒店”餐饮服务活动。在开业经营的第12天,被消费者投诉至110指挥中心,消费者反馈其在该小炒店就餐后,出现身体不适现象,主要为腹泻症状等情况,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接投诉后,执法人员的介入检查,责令当事人停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直至办理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经营。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办理了“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因当事人未建立健全财务收支账务,餐饮服务收入只能依据当事人记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期间,所接待顾客记录的22桌,金额为3087元。
2、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期间,其所聘用的直接从事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何振笛、何敏标、何敏涛等3人未取得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其现场检查拍摄图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地点,以及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出餐饮服务许可证,其所聘用的直接从事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何振笛、何敏标、何敏涛等3人未取得健康证明。其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置有消费柜、食品展示柜、食品加工操作台等设备设施以及购进有食品原料等,具备餐饮服务经营条件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期限,招待顾客的桌数、就餐菜品、餐饮金额,聘用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等,及其在该期间发生被投诉存在餐饮加工存在问题的事实。
证据三、荔波怡家小炒店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23年8月4日办理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的事实。
证据四、何振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何振欧的身份,以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五、接待顾客消费记录复印件22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许可证件时,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荔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关于2023年荔波县小孔镇驾欧集镇板潭村一起疑似食源性疾病初次调查报告”、证明当事人在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中涉嫌存在食源性疾病问题而被检查的事实。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