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汉良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汉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BHMGN3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173号、17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5〕1086号
2025年6月5日,当事人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华维路58号永生大厦101室待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因监督检查案发,我局于2025年06月13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镍钛合金牙弓丝放置在诊疗室内,待提供口腔矫正时候使用;采购涉案简易呼吸器,待遇到抢救时使用。至案发时,批次为613534的镍钛合金牙弓丝3根,批次为613541的镍钛合金牙弓丝13根,简易呼吸器1套,均已超过效期。经查,涉案镍钛合金牙弓丝货值共计17.81元,简易呼吸器货值计60元,货值金额合计为77.81元。因当事人未在上述涉案医疗器械过期后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待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在本案中,超过有效期的简易呼吸器其使用效果已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事人将此过期的简易呼吸器作为抢救用医疗器械备用,这一行为显然存在潜在的社会危害,因此应当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鉴于涉案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较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主动落实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公平公正等方面,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已开封的镍钛合金牙弓丝3盒,简易呼吸器1套;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上缴国库。
600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