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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全荣面粉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鹏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065019773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镇农电站后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6〕28号
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农村面(70粉)”产品包装袋上,同时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15080200322”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编号:DJ1508020427”。经核实,当事人曾于2016年11月3日取得编号为SC10115080200322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但该证已于2021年11月2日到期,目前状态为注销。当事人现持有的合法有效资质为内蒙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DJ1508020427),有效期至2027年5月16日,食品类别为粮食加工品(面粉)。当事人承认,上述包装袋为旧包装,为节约成本继续使用,仅零散销售给附近村民,因未建立台账,无销售记录可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从位于临河区滨河街粮油批发市场的临河区鑫丰粮行处购进三种品牌面粉用于翻装,分别为:①宇球制粉(特精一号粉):生产商为山东省聊城宇球面粉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137152500231,净含量25Kg/袋,共购进10袋,购进价95元/袋;②利生馒头粉小麦粉:生产商为山东利生集团,生产许可证号SC10113118200122,净含量25Kg/袋,共购进5袋,购进价88元/袋;③益麦丰六星饺子粉小麦粉:生产商为梁山利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137083201037,净含量25Kg/袋,共购进10袋,购进价90元/袋。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面粉的购进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为牟取利益,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将上述购进的成品面粉原包装拆封后,通过充装机器重新灌装进其自行印制的、标注有当事人生产信息(包括当事人自有商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号等)的包装袋中,规格仍为25Kg/袋,并使用封口机进行封口。翻装后,产品生产日期仍沿用原包装标注的日期。翻装的面粉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无质量问题。经此翻装,原产品的生产者信息、生产许可信息等真实身份被完全掩盖,消费者无法通过包装识别所购面粉的实际生产来源。 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已翻装上述面粉共计10袋,销售价格在进价基础上统一加价5元,具体翻装数量与售价为:宇球制粉(特精一号粉)翻装3袋,售价100元/袋,合计300元;利生馒头粉翻装4袋,售价93元/袋,合计372元;益麦丰饺子粉翻装3袋,售价95元/袋,合计285元。剩余未翻装及已拆封未灌装的面粉情况为:宇球制粉未拆封6袋、已拆封半袋;利生馒头粉已拆封半袋;益麦丰饺子粉未拆封7袋。除用于试吃的部分,当事人通过翻装销售共获利10袋×5元=50元,货值金额合计957元,当事人无销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面粉的违法行为。
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3-23
2
巴临市监丹处罚〔2025〕002号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小作坊经营者,在接受巴彦淖尔市飞宏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套外香”面粉时,在“套外香”面粉外包装袋上标注了巴彦淖尔市全荣面粉有限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693709490134。上述事实由我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和当事人的口述获得,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之规定
1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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