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汉盐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立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BQWTT41J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国家庄街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滨海市监处罚〔2026〕135号
经查,根据《关于国兴医疗、汉盐医疗、汉盐医院三方关系说明》《无偿划转协议》,“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原为“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部门,于2020年12月31日被“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转至“天津国兴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4月被“天津国兴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一并无偿划转给当事人,划转完成后,“汉盐医院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风险、管理责任由汉盐医疗享有和承担”,故天津市汉盐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再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BQWTT41J), 并于2022年6月23日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枫叶正红老年养护院”(以下简称“枫叶正红养老院”)签订了《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枫叶正红老年养护院医疗保障及供餐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枫叶正红养老院”为“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医务人员及住院患者、陪床家属供餐(早、中、晚),协议有效期限为“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截止案发,当事人与“枫叶正红养老院”未再签订合同,但“枫叶正红养老院”仍进行供餐。
再查,“枫叶正红养老院”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16MJ0630992U)、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1200160354798)等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国家庄1号(盐场医院住院部)”,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自2022年8月至2025年11月从“枫叶正红养老院”订购餐食,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分餐、装入养护服务对象的餐具中并提供给养护服务对象食用,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再查,当事人自2022年8月起与养护服务对象签订了《天津市汉盐医院长护险养护协议》,约定根据护理等级,养护服务对象每日交纳费用155元,其中护理费108元、床位费12元、伙食费32元、电费3元、其他费用(单间)200元;自2023年8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当事人共向养护服务对象收取餐费636182元,向“枫叶正红养老院”支付供餐费569205元,向长护险养护服务对象退费928元。
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共收取住院病人餐费6200元,向“枫叶正红养老院”支付餐费6200元,于2023年1月向“枫叶正红养老院”支付体检人员早餐费1596元。
综上,当事人于本案中的货值金额为643050元(636182元-928元+6200元+1596元),违法所得为643050元。
另查,当事人为养护服务对象提供饭菜分餐、装入餐具、送入病房等服务内容,其工作人员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养护服务对象已与“枫叶正红养老院”单独签订《老年人就餐协议》,以个人名义向“枫叶正红养老院”订购餐食,未发现当事人2025年11月后存在收取或支付餐费的情况,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发现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未发现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财产损害。
罚款人民币64305元,上缴国库;警告。
64305.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