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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小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224MA0F9TBY75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银隆购物超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滦南市监处罚〔2025〕222号
2025年5月26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陪同廊坊市百康和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对位于滦南县倴城镇银隆购物超市内当事人水果摊位进行食用农产品:芒果(批次为:2025.5.24)进行监督抽检, 现场抽取了芒果(批次为:2025.5.24),抽取样品数量3.116kg含备样数量1.5kg,买样费用按照19.8元每公斤收取,抽检人员向当事人支付买样费用61.7元。经廊坊市百康和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6月24日,出具了编号为№:BK25S05925的检验报告,经检测抽检的芒果(批次为:2025.5.24)所检项目中噻虫胺标准指数≤0.04mg/kg,实测值0.074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7月1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为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者现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芒果(批次为:2025.5.24),共购进27.9公斤,进价每公斤13元,售价19.8元每公斤,货值552.42元,检验期间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及进货票据但不能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台账。
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唐山市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