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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文家米酒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连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2MA7KT5BY8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集安市梦景家园8号楼130号车库e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061
集安市文家米酒加工厂于2025年4月22日生产米酒共计104桶,规格:2500.00ml/桶,出厂价:20.0元/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3.41g/kg,单项判定不合格。经调查,集安市文家米酒加工厂于2025年4月15日生产米酒也添加了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2025年4月15日生产米酒共计103桶,规格:2500.00ml/桶,出厂价:20.0元/桶。上述两批次米酒共计207桶,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以上内容均以当事人口述、检验报告、生产记录为准。集安市文家米酒加工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活动中,货值金额为4140.00元,违法所得4140.00元。
违法事实:2025年4月23日,集安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集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集安市文家米酒加工厂2025年4月22日生产的米酒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2日我局在国家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编号为:No.JAJD2025078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集安市文家米酒加工厂,当事人予以签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有效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及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2日的米酒库存。在原料库发现了袋口已打开的半袋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净含量/规格:1千克/袋。 经查,集安市文家米酒加工厂于2025年4月22日生产米酒共计104桶,规格:2500.00ml/桶,出厂价:20.0元/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3.41g/kg,单项判定不合格。经调查,集安市文家米酒加工厂于2025年4月15日生产米酒也添加了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2025年4月15日生产米酒共计103桶,规格:2500.00ml/桶,出厂价:20.0元/桶。上述两批次米酒共计207桶,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以上内容均以当事人口述、检验报告、生产记录为准。集安市文家米酒加工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活动中,货值金额为4140.00元。违法所得为4140.00元。 案件定性:集安市文家米酒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行为。 2025年09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集市监罚告字〔2025〕0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集安市文家米酒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行为。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40.00元;2.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414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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