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中辉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世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BWXLR8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嫩江市九三局直新天地商业中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4〕10076号
2024年11月26日,举报人张春生在嫩江市中辉生鲜超市购买了1.665千克梅花肉(猪肉),该梅花肉29.96元/千克,共计49.88元,另外购买方便袋花费0.1元,共计49.98元,举报人付给嫩江市中辉生鲜超市50元现金要求找零0.02元,该店以四舍五入为由没有找零。由于无法确定违法向消费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次数,所以违法所得是0.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性;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给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给举报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举报人自然人身份合法性;
8、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9、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02元;
2、罚款人民币499.98元。
499.98元
-
2024-12-12
2
嫩市监罚[2024]14号
经查,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从九三局直田强蔬菜批发行处购进了30.3斤韭菜,购进价格为2.5元/斤,销售价是4.99元/斤。所以上述商品货值为151.2元,由于案发当日该批次韭菜已全部售出所以违法所得为151.2元。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商品中农药“毒死蜱”残留含量标准指标为:≤0.02mg/kg,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残留含量实测值为:0.1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韭菜时索要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也索要该批次韭菜的产地证明、检测报告,进货商也出具了进货票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另查明,当事人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嫩江市市场监管局至今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韭菜而引发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3、黑龙江实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J03202300740),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姜“噻虫胺”项目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具体情况;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6、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8、当事人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9、供应商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10、产地证明、产地承诺达标合格证和果蔬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11、商品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3
嫩市监处罚[2023]116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嫩江市中辉生鲜超市(经营者:韩世利)于2019年12月03日开始经营,各种证照齐全。2023年6月28日,我局食品流通股执法人员依法在辖区内嫩江市九三农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嫩江市中辉生鲜超市内销售的1、中裕挂面11袋,生产日期2022年4月30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货值29.7元。一共一个品种,已过期,货值29.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 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 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4. 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及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