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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源达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祥宝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82MA2Y02TD8F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漳湖路南侧(关峡路西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1
(2025)闽0105民初24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福州源达超市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2
2025-07-31
(2025)闽0105民初24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福州源达超市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4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福州源达超市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长市监漳处罚﹝2025﹞24号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漳湖路南侧﹝关峡路西侧﹞的福州源达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的饮料区堆头处摆放着“伊利金典奶250ml*12”,该商品的价格标签上标明“零售价:45.8元,单位:箱250ml*12”,而超市的收银系统显示“伊利金典奶250ml*12”的实际售价为49.9元/箱。
1、没收违法所得77.9元;2、罚款3400元。
3400.00元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2
长市监处罚﹝2023﹞204号
经查,﹝1﹞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从供货商闽侯县南通灿鲜果业商行以每斤5.6元的价格购进246斤小蜜﹝学名:哈密瓜﹞,放置于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对外销售获利。当事人对外销售该批次小蜜的价格为7.98元/斤。上述批次小蜜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经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论为最终结果。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小蜜﹝学名:哈密瓜﹞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产品检测报告,无法提供上述批次小蜜﹝学名:哈密瓜﹞的进货单据,其提供的进货单据是小密瓜的。后经闽侯县南通灿鲜果业商行所在地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2023年3月15日闽侯县南通灿鲜果业商行没有向当事人销售246斤小蜜﹝学名:哈密瓜﹞,当事人被抽检的4.866Kg小蜜﹝学名:哈密瓜﹞不是其供应的,闽侯县南通灿鲜果业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哈密瓜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也不是其提供的。至案发之日,除了被抽检机构购买走用以抽检的9.732斤小蜜外,剩余的236.268斤小蜜均已售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经营共计246斤*7.98元/斤=1963.08元,违法所得共计246斤*7.98元/斤=1963.08元。﹝2﹞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从供货商闽侯县南通陈善财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6.68元的价格购进25斤线椒,放置于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对外销售获利。当事人对外销售该批次线椒的价格为8.58元/斤。上述批次线椒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该结论为最终结果。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线椒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线椒的进货单据及产品检测报告单,其提供的进货单据及产品检测报告单均是2023年3月16日的。且其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单上的送检客户名称是“吴元灿”,并不是当事人陈述的供货商闽侯县南通陈善财蔬菜批发商行。后经闽侯县南通陈善财蔬菜批发商行所在地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2023年3月17日闽侯县南通陈善财蔬菜批发商行没有向当事人销售25斤线椒,当事人被抽检的3.252Kg线椒不是其供应的。至案发之日,除了被抽检机构购买走用以抽检的6.504斤线椒外,剩余的18.496斤线椒均已售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经营共计25斤*8.58元/斤=214.5元,违法所得共计25斤*8.58元/斤=214.5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77.58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两项合计52177.58元﹞
50000.00元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