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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城关镇液化气供应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志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21MA75JB8W08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大通县城关镇上毛佰胜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罚字〔2024〕60号
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大通县城关镇液化气供应站,注册日期;2008年01月15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信用代码: 92630121MA75JB8W08,经营范围: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经营场所位于大通县城关镇上毛佰胜村,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经营者:马海云、男、回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籍贯:青海大通,身份证号:63012119710715711X,联系电话:15897131104。         城关镇液化气站于2024年4月30日在西宁市城东区润利百货商行进货6只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生产厂家为:慈溪市益超五金配件厂,型号:JYT0.6L-A,每个单价18元,共计108元,经现场核查其中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2只,因抽检工作需要封存2只,以便后续复检,库存1只,剩余1只,因管理不当丢失1只,有进货合同和台账记录。 大通县城关镇液化气供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之要求,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情况及当事人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 然人。 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4T-0198)1份,证明大通县城关镇液化气供应站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检验结果不合格。 4.《现场笔录》1份、进货记录1份,当事人与西宁市城东润力百货商行销售合同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供货方、进货单价、进货数量的情况。 5.讯问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来源、进价、销售情况等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情况。 6.大通县城关镇液化气供应站书面情况说明1份,证明大通县城关镇液化气供应站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来源、剩余数量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10月18日,书面告知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未提出申辩及其他意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大通县城关镇液化气供应站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
108.00元
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监管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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