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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全家福购物广场(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怀珍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1127561347768U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东村镇东村向阳路星苑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8
2021-12-28
(2021)晋1127执573号
不当得利纠纷
岚县全家福购物广场、武**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9750.00元
执行案件
2
2019-12-23
2019-08-06
(2019)晋1127执370号
合伙协议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高**与李**、岚县全家福购物广场合伙协议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124246.30元
执行案件
3
2019-12-23
2019-11-29
(2019)晋1127执370号之三
合伙协议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高**与李**、岚县全家福购物广场合伙协议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23
2019-08-12
(2019)晋1127执370号之一
合伙协议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高**与李**、岚县全家福购物广场合伙协议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46601.60元
执行案件
5
2019-12-23
2019-11-29
(2019)晋1127执370号之二
合伙协议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高**与李**、岚县全家福购物广场合伙协议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77644.70元
执行案件
6
2019-11-29
2018-04-17
(2018)晋11民终223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岚县全家福购物广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11-13
2017-10-10
(2017)晋1127民初25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高**与李**、岚县全家福购物广场合伙协议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622.59元
民事案件
8
2018-11-09
2018-07-31
(2018)晋1127民初29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高*与李**、岚县全家福购物广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373.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岚市监处罚﹝2025﹞91号
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塑料购物袋于2025年3月15日从桐城市高恒塑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共计购进4200只,购进价格为每只0.12元,销售价格每只为0.15元;检查时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询问调查期间已对违法事实予以书面确认。
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一般处罚数额额度,给予当事人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的处罚即945元,综上所述,我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945元;2、没收违法所得126元;3、合计罚没1071元整。
945.00元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2
岚县市监罚﹝2023﹞4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与其标识标签内容不符的杏兰坊纯粮清香型白酒,当事人周怀珍在询问调查中积极配合,并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存在;证据二:当事人周怀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周怀珍身份的存在;证据三:抽检报告(NO:LX2330250)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纯粮清香型白酒”经抽检不合格。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酒的购进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酒的详细信息。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3
岚县市监罚﹝2023﹞2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应急专项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事实;2.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事实;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事实;4.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资格存在的事实。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应急专项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