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腾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和平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MA0PRMEM6A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绒纺城3号楼南二层三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东)市监处罚﹝2024﹞261号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叁万元(30000元)
3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2
鄂市市监处罚﹝2024﹞17号
本局认为,内蒙古腾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采样人员对乌审旗民昇供热有限公司开展现场采样时没有登上脱硫塔采样平台(锅炉烟囱采样口)开展采样工作,伪造了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的原始数据,并向乌审旗民昇供热有限公司出具了2份检测报告(TF/BG-2023-1188、TF/BG-2024-035)。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的、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 30000 元。
3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