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荆州区蓝天无纺布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家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48WP4N8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区川店镇紫荆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1
(2021)鄂1003民初2391号
运输合同纠纷
荆州区蓝天无纺布厂
陈**,宿州市徽运运输有限公司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3〕34号
2023年2月23日发现案件线索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月6日实施现场检查,3月7日立案,3月21日制作询问笔录, 4月28日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1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准从事无纺布生产、销售活动。2017年上半年,当事人在网上联系一家销售二手叉车的车贩子,到松滋市新江口(具体地址记不清楚)验货,协商现金交易,当场付货款28000元,由车贩子雇车将叉车送达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现金支付500元运费,现车贩子与货车司机均无法联系。购买叉车时,当事人未索取卖家的相关资质和叉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合格证明、付款收据等资料。叉车购回后一直在厂内使用,主要用于货物装载作业,由当事人和1名员工驾驶作业。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厂房内有一台合力叉车处于使用状态,叉车上无标牌,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叉车的生产合格证明材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故无法判断该叉车的的生产日期和其它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荆区市监责改〔2023〕C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叉车,并要求限期改正。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叉车停放在在厂房内,处于停用状态。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以55000元的价格从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了一台3吨机械传动内燃叉车,规格型号:CPC30-AG67,当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进行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并积极申报检验。2023年3月21日, 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一份《整改报告》,内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杭州叉车生产商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2023年4月23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5月19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5月30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4.2定期(首次)检验 4.2.1.一般要求4.2.1.1定期(首次)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对场车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场车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进行的定期检验也称首次检验。4.2.1.2定期检验周期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在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定期检验每年1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叉车,知道涉案叉车无法办理相关证件后,主动购买新叉车并积极申报办理
10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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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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