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益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洪山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EBFCYX3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B单元20层4室-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565号
经查,当事人(乙方)与烟台阿波罗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有《区域经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国区域内作为甲方的授权经销商,经销天寿生命?阿波罗牌维生力口服液产品。授权期限自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止。阿波罗牌维生力口服液生产者为烟台阿波罗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212号,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功效成分包含氨基酸、活性肽和血红素铁等。
当事人通过“腾讯视频号”发布短视频,并在视频左下角附带链接“心动奇迹厂家送福利啦”,点击该链接关联至当事人企业微信,该短视频发布账号名称为“益民堂大药房--精品”。当事人陈述,该账号确系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提供了查看该短视频、点击左下角链接和弹出添加当事人企业微信过程的录屏。
上述短视频中“心动奇迹厂家送福利啦”指当事人向客户赠送心动奇迹?半导体激光治疗仪。该仪器系湖北康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型号/规格:KQ-300A,生产许可证号:鄂药监械生产许20231277号,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20242094788。当事人提供了该医疗器械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当事人员工李某通过企业微信联系客户陈某,向陈某发送微信小程序链接“长灯工具首 《夕?阳?好?时?光》”(该微信小程序系当事人从他人处租用,已被微信官方停止使用),要求陈某收看该小程序内宣传视频,并向陈某发送“服用阿波罗活性肽的长辈都说效果好,非常好,很多问题逐步解决,只需要您坚持服用,按周期服用,一体多病问题,都会恢复好起来,看看坚持服用阿波罗活性肽的长辈怎么反馈的”的微信消息。李某向陈某发送收款链接收取购买2盒阿波罗牌维生力口服液的100元订金,剩余1880元货款通过物流货到付款形式支付。
上述宣传视频中,存在“阿波罗活性肽的主要作用呢,就是延长端粒,而端粒呢,决定了细胞分裂的次数”“代表的是细胞自愈疗法”“其实就是激活我们人体细胞自我修复的能力”“死亡的细胞被新生的细胞替代了,坏的细胞被修复好,很多症状就会消失了”等宣传用语。当事人陈述,无法证明前述宣传用语的真实性。
当事人陈述,在销售阿波罗牌维生力口服液的过程中存在员工使用暗示或者明示阿波罗活性肽和疾病治疗有关联性的宣传用语的情况(例如上述员工李某对客户陈某的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宣传用语的真实性。
2025年12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5〕15-3-3121号),限当事人三日内提供证明上述宣传用语真实性的证据材料,以及证明销售情况的凭证。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供了部分销售发票,以及无法提供证明宣传用语真实性的材料的情况说明。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