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南阳来时雨伞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28UBJF5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1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3〕1987号
经查明:2018年至2019年之间,当事人因经营需要,在其经营场所内安装一台升降机,并在经营中通过该台升降机运送相关原料和产品。该升降机的轿厢宽2米,深2.3米,上层高度2.6米,下层高度3.2,升降机井道内由4跟无缝钢管作为导轨,轿厢由钢索和铁钩与导轨顶部的电动葫芦连接,由电动葫芦作为动力装置垂直升降,电动葫芦上标有“3000kg”字样。该台升降机由当事人自行购入电动葫芦,并通过电焊工人焊制轿厢,安装轨道和电动葫芦后投入使用。2023年8月15日,本局根据南阳街道四个平台交办的线索,对当事人使用该台升降机的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登记资料及检验报告。因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本局对该台升降机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8月29日,因整改需要,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了请求解除查封的报告,并于9月3日对案涉升降机进行整改:拆除电动葫芦,物理封闭轿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