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亦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DA8GMK0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李时珍大道碧桂园6号楼103商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84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诊所备案凭证》,具备合法开展医疗美容科(仅限美容皮肤科)诊疗服务的资质。2026年0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康普沃皮肤滚针6盒、江燕?医用纱布敷料22包,经核对产品标识信息,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对涉案医疗器械过期的事实予以认可。经查,涉案江燕?医用纱布敷料由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9日从河南丰信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涉案康普沃皮肤滚针当事人仅能提供产品自检合格证明,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提供的亦林医美服务记录表证实,自案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之日起至本局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未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未使用案涉医疗器械。
经核算,康普沃皮肤滚针30元/盒,江燕?医用纱布敷料3元/包,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246元,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购进一类医疗器械皮肤滚针,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康普沃皮肤滚针和江燕?医用纱布敷料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整改态度及自由裁量理由,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康普沃皮肤滚针6盒,江燕?医用纱布敷料22包。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康普沃皮肤滚针6盒, 江燕?医用纱布敷料22包。
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