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复路永达厨具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世永 | 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4C1DJ9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路1077号-副1-53-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3〕13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11月02日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在广东豹鼎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H4M58;法定代表人:张俊谕;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大丰田工业区大丰田路109号)购进豹鼎牌BDH-17L台式燃气炸炉2台,单价1050元/台,现销售1台,返厂1台。当事人在购货时索要了供货者广东豹鼎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提供了台湾豹鼎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送货单(单据编号:XSD-2021-09-28-00021)、支付宝付款凭证截图。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所购进的豹鼎牌BDH-17L台式燃气炸炉,出售一台、返厂一台。2022年7月11日抽样时,抽样基数2台,生产日期为2021.05,当日销售一台给抽样单位价格为1600元,2022年10月29日返厂一台,货值金额共计3200元,违法所得550元。
当事人经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将样品返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之规定。办案机构拟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同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对经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行为罚款3200元,对其变卖抽检样品的行为罚款500元。当否,请审批。
37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