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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康全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贤桓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350254107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马屿镇马岩村三马西路1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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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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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300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血压计的强制检定合格证有效期到2024年4月18日为止,自2024年4月18日至案发期间,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上述涉案血压计进行强制检定,并在此期间一直在使用涉案血压计。另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北京同仁堂 无添加蔗糖蛋白质粉”食品,当事人在购进该食品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血压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当事人购入涉案“北京同仁堂 无添加蔗糖蛋白质粉”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既无从轻情节又无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当事人使用未经周期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血压计,并处以罚款500元,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购入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5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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