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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燊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天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MA59B5R428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129号之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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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5〕205号
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长城”标识的润滑油(L-CKD 220 重负荷工业齿轮油、净含量13kg)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三:知识产权保护类(商标、专利)的第5点的规定,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予你(单位)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并销毁标有“长城”标识的润滑油(L-CKD 220 重负荷工业齿轮油、净含量13kg)5桶;2、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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