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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新涵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昌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30MACRANM27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子暄北路4栋30号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广市监处罚〔2025〕60号
2025年8月当事人从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3辆,进价1890元/辆,销售价2180元/辆,2025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AHJH(D)字(2025)第1275号),检验结果为:尺寸限值/mm项目:标准要求:整车高度≤1100;鞍座高度≥635;鞍座长度≤350;前、后轮中心距≤1250;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450;实测结果:整车高度1052;鞍座高度635;鞍座长度525;前、后轮中心距1249;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480;单项判定不合格。截止案件查获,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已销售2辆,抽检使用1辆,故本案货值金额6540元,违法所得580元,当事人对上述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予以认可。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本案实情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3、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8502元,没收违法所得58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9082元,上缴国库。
8502.00元
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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