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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呼立娟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179H4L8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富民大街润和·西部尚城15号楼6楼606号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5
(2024)吉0106民初583号
合同纠纷
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王**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
2024-05-07
(2024)冀1182民初7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深州市人民法院
3
2024-03-01
(2024)吉0106民初583号
合同纠纷
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王**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4
2023-11-15
(2023)陕02民终5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孙**,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4-20
(2023)辽0106民初6696号
运输合同纠纷
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高*,辽宁纵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6
2022-04-07
(2022)赣0112民初121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快车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6
(2024)吉0106民初583号
合同纠纷
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
2024-05-08
(2024)吉0106民初583号
合同纠纷
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1
2022-05-16
(2022)赣0112民初121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快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县执安沙罚﹝2025﹞144号
2025年9月25日,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聘请常某权驾驶吉ATG00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尾牌照号码为临牌辽H1363超从北京运输汽车至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该车辆车货总长度为47.3米,总宽度为2.5米,总高度为3.8米。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车辆车货总长度为47.3米,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
1000.00元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25-11-05
2
内交综执(十二)07普罚(2025)009号
2025年09月04日09时50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七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牌号为吉AU9304吉AW49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体加长7.7米,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5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9-20
3
内交综执(十二)06简罚(2025)008号
2025年09月05日12时41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在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牌号为为吉AW3730吉AZ31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长28.7米,超出认定标准6.7米,车货总高4.5米,超出认定标准0.5米,车货总宽2.55米,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七项较轻情形处罚标准的规定
5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9-16
4
内交综执(十二)06普罚(2025)004号
2025年09月05日12时41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牌号为吉AW3730吉AZ31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体加长6.7米,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9-16
5
内交综执(十二)11简罚〔2025〕015号
2025年08月15日11时19分,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牌号为吉ASN397贵AD575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额济纳旗二号山公安检查站,经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十一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
28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9-08
6
内交综执(十二)11普罚(2025)010号
2025年08月15日10时00分,当事人韩灵云驾驶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赣H53895赣H25181临牌。途经G7京新高速公路额济纳服务区,拉运货物为商品车,车辆行驶方向由新疆至河北。经检测发现车货总高4.67米,超出认定标准0.67米,车货总长46.4米,超出认定标准28.3米,车货总宽3.8米,超出认定标准1.25米,车货总重70.67吨,超出认定标准21.67吨,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并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2800.00)
28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9-08
7
内交综执(十二)10普罚(2025)009号
2025年08月15日9时55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十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额济纳旗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牌号为吉ATG008黑A327B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高4.6米,超出认定标准0.6米,车货总长48.5米,超出认定标准30.4米,车货总宽2.8米,超出认定标准0.25米,车货总重59.87吨,超出认定标准10.87吨,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的行政处罚。
33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9-08
8
内交综执(十二)10简罚〔2025〕011号
2025年08月15日9时55分,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牌号为吉ATG008黑A327B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额济纳旗服务区,经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十大队执法人员张杰、潘莉在检查中发现,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项严重情形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
28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9-07
9
长县执安沙罚﹝2025﹞124号
2025年8月21日,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单独承接此次运输任务,然后安排驾驶员李雪驾驶车头牌照号码为吉AU9304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尾牌照号码为吉AW493挂的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运输此次业务。李雪驾驶该车从长沙运输至郑州,车辆在行驶至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社区物流大道时接受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货车长宽高进行了测量,该车辆车货总长度为21米,总宽度为2.1米,总高度为3.5米,驾驶员现场不能提供此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圆)
500.00元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25-09-02
10
京交﹝顺﹞﹝2025﹞第0809-046099号
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08月07日15时20分,两名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停车场院内向吉ASN397号车牵引贵AD575超号车的驾驶员孙健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孙健是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该车驾驶员孙健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吉ASN397号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贵AD575超号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吉ASN397号车、贵AD575超号车所有人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载有小汽车18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玉环停车场运输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仁和停车场,本次运输承运人是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托运人是池野,双方议价运费9000元人民币,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未收取运费。当事人吉林峰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未获得违法所得。
9000.00元
顺义区交通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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