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宁财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炳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9MA3406PNXG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15-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市监处罚〔2024〕95号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本局于2024年10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钟松然、郑文程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福建泰宁财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MA3406PNX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15-19号;负法定代表人:梁炳斌(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50429198911240015,联系电话:15080596779);注册日期:2020年6月3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建筑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修理;消防器材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图文设计制作;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0月29日下午,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建泰宁财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货架上销售有品牌:A O SOMSSHI、型号JZT-B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品牌:美菱、型号JZT-MZ-QB307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上述两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未经过强制认证。发现品牌:璐美、型号:JYT-0.6-G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个,该调压器设定状态调节部件未封固,带有可调节功能,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经核查,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0月29日,经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审批立案后,指定由钟松然主办、郑文程协办此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和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了扣押。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已查实,家用燃气具现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于2018年9月23日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产品目录中。2019年10月1日起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自2020年10月1日起,未获得3C认证的家用燃气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19年,当事人购买了1台A O SOMSSHI牌型号JZT-B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货价为110元,后以150元的价格销售;2020年6月3日当事人从美菱业务员处购买了1台美菱牌型号JZT-MZ-QB307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货价为200元,后以320元的价格销售;当事人以5元的价格进货了璐美牌型号JYT-0.6-G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后以8元的价格销售。执法人员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网站中未查询到以上两台家用燃气灶具均的强制性认证信息,当事人承认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未取得强制性认证。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第5.2.1.3条“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的规定。截止到2024年10月29日案发之日,上述产品均未销售出去,据当事人陈述计算,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燃气灶具货值金额470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货值金额8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接受询问的身份资格;
2. 现场检查照片9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的真实情况;
3. 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复印件1份,证明家用燃气
警告|罚款(470元)
470.00元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