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武斌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8BEBE2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独城镇阳光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陈**,陈**
浩鸿万利(河北)安全服务有限公司,汪**,董**,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
玉山县人民法院
2
2024-05-07
(2024)赣1123民初16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陈**
汪**,浩鸿万利(河北)安全服务有限公司,董**,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
玉山县人民法院
3
2023-10-09
(2023)赣1123民事诉前调3505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赵**
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
4
2023-09-11
(2023)赣0983民初4423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
潘**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5
2023-08-18
(2023)赣0983民初541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
刘**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6
2023-02-18
(2022)甘0824民初28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刘**,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高安市安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华亭县人民法院
7
2023-02-17
(2022)甘0824民初28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刘**,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高安市安驰物流有限公司
华亭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9
(2024)赣1123民初16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浩鸿万利(河北)安全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玉山县人民法院
2
2024-05-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浩鸿万利(河北)安全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口交(超)罚﹝2025﹞0011号
2025年04月19日21时5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湖口县江新路处巡查发现,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方道祥存在驾驶赣CCH630重型半挂牵引车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经称重检测,车货总质量60.55吨,车货总质量限定49.000吨,超限11.55吨,超限率23.57%。
赣CCH630超限运输行驶,罚款叁仟叁佰元整,消除违法行为
3300.00元
湖口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04-20
2
玉山交(超)罚﹝2025﹞0064号
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赣C7365W涉嫌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处罚金额
8000.00元
玉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17
3
闽莆城交执﹝2025﹞罚字第73号
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
200.00元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27
4
闽莆城交执﹝2025﹞罚字第71号
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污染公路案
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500.00元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27
5
庐山交罚﹝2024﹞02058号
赣C2006X赣C94W9车辆装载货物遗洒、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庐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28
6
闽莆仙交执﹝2024﹞罚字第249号
2024年4月25日1时39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汪建锋、林宗进在仙游县枫亭滨海大道东路口例行稽查时,发现肖志伟驾驶黄色车牌号赣C-3602U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沙子,从泉港运往莆田新度,但没有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沙子脱落扬撒在路面。经现场调查取证,取得相关证据,符合立案条件,请给予立案查处。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仙游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4-04-28
7
南昌交罚﹝2024﹞0104039号
2024年04月09日14时37分,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和南昌县治超办公安交管执法人员在G353国道塘南处检查时,发现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树铁驾驶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赣CAF623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轴数为4轴,车上载有壹车石头,车货总质量90220千克,超限超载59220千克。经执法人员周路健、潘德军核定,该车被高安市鸿满物流有限公司擅自将赣CAF623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厢栏板使用铁板,左、右两侧各加高30CM、加高两侧栏板长度为860CM。
行政处罚
5000.00元
南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