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妙时光国际旅行社(重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燕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E72QK59T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栖霞路16号9幢1单元3-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2
(2025)渝0112民初662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
奇妙时光国际旅行社(重庆)有限公司,王**,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1
(2025)渝0112民初662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罗*
王洪;奇妙时光国际旅行社(重庆)有限公司;王燕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1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7日取得营业执照,在注册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栖霞路**号*幢*单元*-*开展经营活动,招徕旅客出游。当事人的接团模式是到各个乡镇招一个团长,由团长组织喜欢旅游的人参加当事人在该乡镇召开的旅游发布会,后将收到的旅游者交给合作单位重庆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完成旅游行程。经查,当事人还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司的实际经营及管理由总经理王*负责,其法定代表人王*平不参与相关经营,故王*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目前当事人招徕客人后,与重庆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由重庆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接海南的地接社完成旅游行程。当事人已与重庆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功组织12月5日出发去海陵岛旅游的5人游。该单业务每人费用1680元,共计1680*5=8400元;支付给重庆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每人费用950元,共计950*5=4750元;当事人成本费用2500元;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8400-4750-2500=1150元。12月18日,当事人组织318名游客到三亚旅游,因未就出行事项与重庆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导致重庆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联系地接社订购机票,游客未能如期出行。该旅行团每人收费1380元到1580元之间,共计收取481340元;截止2024年12月26日已将318名游客缴纳的旅游费全部退还给游客。故此次无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了社会舆情和不良影响,被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披露,给重庆市旅游市场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当事人造成300多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滞留无法如期出行旅游,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从重情节。但当事人能积极主动安抚滞留游客和筹集资金,安排滞留游客食宿和积极退款,得到了部分游客的谅解,减轻了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旅行社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取从重处罚等级,按照从重处罚等级的偏下线确定处罚金额;鉴于本案责任人王*在该事件发生后,能主动站出来承担相关责任,不逃避问题,积极主动想尽一切办法筹集资金,安排滞留游客食宿和退款,在承诺期限内全部退还收取游客的旅游款,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其个人取得了部分旅游者谅解。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王*作一般处罚。本案违法所得共计1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 2、对当事人罚款75000元; 3、对有关责任人王*罚款8000元。
83000.00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11-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