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壹品鲜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艳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3MA5PTQH57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灵川县定江镇“三号工业园区”GB01574号地1层(八定路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5〕130号
在灵川县壹品鲜生活超市的柜台发现的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301粒和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418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工作人员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上述南孚电池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301粒、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418粒;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2
灵市监处罚〔2024〕271号
灵川县壹品鲜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购日期:2024年7月29日)噻虫胺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上述批次生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从桂林市汇东果蔬批发市场采购,总共购进15公斤,销售15公斤,其中包括2024年8月5日被抽样的3.07公斤。上述生姜进货价是11.67元/公斤,销售价15.96元/公斤,利润4.29元/公斤,总利润是64.35元。本案货值金额239.40元,违法所得64.35元。
1.没收违法所得64.35元;
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3000.00元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3
灵市监处罚〔2024〕4号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RW127629FBW0020871),报告显示灵川县壹品鲜生活超市销售的“青尖椒”(购进日期:2023-11-06)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对灵川县壹品鲜生活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12月19日批准立案调查,于2023年12月22日对该超市负责人周娅妮询问调查并提取了书证。
根据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RW127629FBW0020871)显示: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指标 实测值 单项判定 检验依据
1 镉(以Cd计).mg/kg ≤0.05 0.11 不合格 GB 5009.15-2014/
以下空白
灵川县壹品鲜生活超市销售的“青尖椒(2023-11-06)”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灵川县壹品鲜生活超市从桂林市五里店的汇东果蔬批发市场购买上述不合格产品38斤,销售了38斤。进货价1.90元/斤,销售价2.38元/斤,货值金额90.44元 (2.38元/斤×38斤),利润0.48元/斤。违法所得18.24元(0.48元/斤×38斤)。
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RW127629FBW0020871),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要求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应当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18.24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