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国良 | 注册资本:9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677668651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16
(2023)浙0203民初1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
晋**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2-12-13
(2022)浙02民终5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x**
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2-13
(2022)浙02民终5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
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1-14
(2022)浙02民终5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
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7-15
(2022)浙0203民初26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
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04
2018-12-28
(2018)浙0203民初145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先锐模具配件(东莞)有限公司与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6-10
2015-06-10
(2015)甬北商初字第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江北成达色母粒有限公司与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3610号
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薛家村启运路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地块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该地块内共有十五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混合结构,位于该地块北侧,呈不规则形状,北临启运路,东侧部分建设时间为2016至2017年期间,面积845.31平方米;第二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混合结构,位于该地块西北侧,呈梯形,西侧临村道,建筑面积259.39平方米;第三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简易结构,呈不规则形状,位于第一处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建筑面积2148.78平方米;第四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混合结构,顶部覆盖有钢棚,呈长方形,位于第二处建筑物(构筑物)的西南侧,建筑面积19.87平方米;第五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七层钢混结构,整体呈长方形,位于第三处建筑物(构筑物)的西南侧,建筑面积3540.06平方米;第六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钢结构,呈长方形,位于该地块东侧(第三处建筑物的东南侧),建筑面积660.14平方米;第七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简易结构,呈梯形,位于该地块东侧(第六处建筑物的东侧),建筑面积39.28平方米;第八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简易结构,钢棚,呈梯形,位于该地块东侧(第六处建筑物的东侧),建筑面积136.31平方米;第九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混合结构,呈梯形,位于该地块西侧,西侧临村道,建筑面积406.96平方米;第十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简易结构,钢棚,呈梯形,位于该地块西侧(第九处建筑物的东侧),建筑面积340.29平方米;第十一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钢结构,呈长方形,位于第五处建筑物(构筑物)的西南侧,建筑面积393.03平方米;第十二处建筑物(构筑物)为四层钢混结构,呈长方形,位于第十一处建筑物(构筑物)的西南侧,建筑面积5580.07平方米;第十三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该地块南侧,分两部分组成,东侧部分为二层混合结构,西侧部分为二层简易结构,整体呈长方形,建筑面积1303.18平方米;第十四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简易结构,钢棚,呈长方形,位于第十三处建筑物的东北侧,建筑面积977.53平方米;第十五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二层钢结构,呈长方形,位于第十四处建筑物的东南侧,建筑面积1415.94平方米。该十五处建筑物于2010年至2021年期间建设。其中十三处(第一处、第二处、第三处、第四处、第六处、第七处、第八处、第九处、第十处、第十一处、第十三处、第十四处、第十五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8946.01平方米。目前该十三处建筑物(构筑物)由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经核实,上述十三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具备补办条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及执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当事人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十三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合计为8946.01平方米。
责令当事人宁波峰诗恩塑胶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十三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合计为8946.01平方米。
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