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和区旺保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国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527MA08W35683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河郭镇梁牌3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邢南市监处罚〔2023〕HG-020号
当事人于2007年9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2020年8月12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邢台市南和县河郭乡梁牌327号从事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烟、酒、日用百货、五金电料、冷鲜肉、蔬菜销售经营活动,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和县顺发超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用于销售计算的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印、证,其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从事贸易结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南和县顺发超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用于销售计算的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印、证,其仍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且拒不改正,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罚款500元
500.00元
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2
冀市监邢处〔2023〕13050623000194号
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和县顺发超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用于销售计算的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印、证,其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从事贸易结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南和县顺发超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用于销售计算的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印、证,其仍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从事贸易结算活动。该超市涉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从事贸易结算活动且拒不改正。
罚款0.0500万元
500.00元
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