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晚根注册资本:559.07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5679045104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景北路7号101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7
(2025)闽0581民初7714号
蔡**
杨**,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2
2025-09-29
(2025)闽0581民初77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蔡**
杨**,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3
2024-02-28
(2023)粤0105民初130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港支行
杨**,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0
(2023)粤0605民初23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特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5
2023-09-20
(2023)粤0106民初15660号
合同纠纷
广州中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6
2023-09-14
(2023)粤0105民初130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港支行
杨**,张*,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7
2023-05-19
(2023)粤0114民初24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任**
张*,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威振嘉(佛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8
2023-05-15
(2023)粤0605民初14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精壹颜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广州澳力宝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9
2023-05-04
(2023)粤0114民初3833号
合同纠纷
任**
张*,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10
2023-04-11
(2023)粤0114民初38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任**
张*,杨**,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19
2023-07-12
(2023)粤0605执12427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梁**、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3-27
2023-12-12
(2023)粤0605执20255号之七
买卖合同纠纷
广某有限公司、广州威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3-19
2023-02-20
(2023)湘0522财保6号
财产保全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威振嘉(佛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6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5〕123号
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CJD***********)显示,由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性硅酮耐候胶(商标:华客.优品,型号/规格/等级:BF25HM/595ml/合格品,生产日期:2024-09-29)”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3、4、5项不符合GB/T14683-2017标准,第7项不符合GB33372-2020标准,依据《广东省建筑用密封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现场未发现其余抽检不合格产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就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及有关证物予以了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开具了《询问通知书》。 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晚根进行询问调查。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证实了当事人主体资质和经营者身份,并对检查当日在现场提取的证据资料及有关物证照片进行了签名确认。经调查涉案货值3400元,违法所得134.4元。
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性硅酮耐候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一年内已有同一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但因为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采用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和上述情形,本局对当事人处以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性硅酮耐候胶”,并处以一般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2.罚款6800元。
68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6
2
穗花市监处罚〔2024〕404号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2400103]显示: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性防霉硅酮耐候密封胶(规格型号300ml/支/793-A ,生产批号:2023120402,抽样批量:48支,检样数量4支,备样4支),经国家监督抽查复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所检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0日到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该公司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该公司生产销售上述涉案产品48只,涉案产品生产成本是6元/只,售价是6.5元/只(不含税),货值合计是312元,无违法所得。
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密封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产品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和当事人一年内已有同一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四(产品质量监管类)》第5项从轻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密封胶的行为,处罚如下: 没收不合格的中性防霉硅酮耐候密封胶40支,处罚款700元。
7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3
穗花市监处罚〔2023〕925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5679045104 住 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景北路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晚根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景北路7号101房                  根据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C2023A01C00002]显示:广州威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性防霉硅酮耐候密封胶(规格型号300g/只SR3GAK ,生产日期/批号:2023-5-20/20230520,抽样批量:600只,检样数量4只,备样4只),经抽样检测,VOC含量项目不符合GB 33372-2020标准,依据《建筑用密封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到当事人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涉案产品共600只,涉案产品成本6元/只,出厂销售价格6.5元/只,涉案产品总货值为3900元,违法所得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GC2023A01C00002]各1份。 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地址现场检查出具《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照提取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 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1份、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 四、当事人提供中性防霉硅酮耐候密封胶(规格型号300g/只SR3GAK)《生产计划表》、《产品成本核算表》、《送货单》的复印件。 五、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本局已于2023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627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密封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违法行为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密封胶的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
5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