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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崇武镇梅芳美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梅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1MA3377TR8W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西华村西华街21-2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6〕213号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商品名称为“元溪净颜抛光洁面乳深层清洁保湿滋润清爽黑头控油泡沫绵密洗面奶”的产品广告,该产品广告在商品名称、商品主图使用了“控油”字样,但该产品并未具有“控油”功效。且该产品在商品规格参数中标注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33130,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广东雅胜化妆品有限公司,但其实际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5336534,备案人企业名称:汕头市迪保肤化妆品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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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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