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库尔勒美优宝航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建云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DGR49B0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33号鑫望角商业广场三层304室公位D区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稽罚(2025)6号
(一)走逃(失联)企业情况 1.注册及经营地址情况 按照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和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33号鑫望角商业广场三层304室公位D区32号,通过实地核查,该地址所属不动产三层304室实际使用人为巴州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通过代账公司将该房产内公位出租给你单位,租期一年,供其办理工商登记及后续经营。但你单位自与巴州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费用1000元后,始终未办理相关手续并入驻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 2.法定代表人联系情况 经查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均为张建云。检查人员多次拨打张建云电话号码,都提示无人接听,检查人员通过联系库尔勒市税务局移送的相关资料中记录的你单位前代理记账公司业务负责人龙珊珊,龙珊珊表示无法均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张建云以及自称该企业负责人的王总(不知其具体姓名)。 同时,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库尔勒市税务局于2024年9月1日你单位“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道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之规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交易真实性的情况 1.购进、销售货物情况 你单位从事汽车新车零售行业,为商贸企业。经查询,你单位自设立登记至今,未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过发票;在2024年5月3日至6月1日期间,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合计开具金额767326.81元,税额7673.19元,价税合计775000.00元,发票显示的销售车辆类型均为“特种低平板半挂车”。你单位为商贸企业,且仅有对下游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无上游企业为其开具的“特种低平板半挂车”购进发票,购进、销售的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2.纳税申报情况 检查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2025-02-05
2
巴税稽罚(2025)6号
(一)走逃(失联)企业情况 1.注册及经营地址情况 按照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和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33号鑫望角商业广场三层304室公位D区32号,通过实地核查,该地址所属不动产三层304室实际使用人为巴州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通过代账公司将该房产内公位出租给你单位,租期一年,供其办理工商登记及后续经营。但你单位自与巴州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费用1000元后,始终未办理相关手续并入驻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 2.法定代表人联系情况 经查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均为张建云。检查人员多次拨打张建云电话号码,都提示无人接听,检查人员通过联系库尔勒市税务局移送的相关资料中记录的你单位前代理记账公司业务负责人龙珊珊,龙珊珊表示无法均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张建云以及自称该企业负责人的王总(不知其具体姓名)。 同时,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库尔勒市税务局于2024年9月1日你单位“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道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之规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交易真实性的情况 1.购进、销售货物情况 你单位从事汽车新车零售行业,为商贸企业。经查询,你单位自设立登记至今,未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过发票;在2024年5月3日至6月1日期间,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合计开具金额767326.81元,税额7673.19元,价税合计775000.00元,发票显示的销售车辆类型均为“特种低平板半挂车”。你单位为商贸企业,且仅有对下游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无上游企业为其开具的“特种低平板半挂车”购进发票,购进、销售的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2.纳税申报情况 检查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2-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