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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思唐好兄弟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秋玉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4MA6ED8JE9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乌江粮油市场一楼B9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思市监处[2023]1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08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成立思南县思唐好兄弟餐馆,主要经营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当事人自开业后,店内冷藏柜内经营有雪花牌啤酒,2022年7月13日凌晨陈某明、何某林、但某强等人到当事人店内吃宵夜,期间共购买了11瓶啤酒。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谯某行涉嫌犯罪一案中发现陈某明、何某林、但某强等人均系未成年人。当事人在不知道陈某明、何某林、但某强等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向其共销售了11瓶雪花牌纯生啤酒。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的雪花牌纯生啤酒销售价每瓶12元,货值金额132元,违法所得132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朱秋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有雪花牌纯生啤酒的事实; 证据三、经营者朱秋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有雪花牌纯生啤酒的事实; 证据五、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整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及时作出了整改并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23年8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思市监罚告〔2023〕16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告知书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警告#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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