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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华甸大药房新政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立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17YXLX4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大兴街383-385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27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2月15日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以133.86元每盒的价格购进了6盒瑞舒伐他汀钙片(生产企业: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12A66、生产日期:2023/09/0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60545)。其中4盒以13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2盒以137.9/盒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5年3月8日全部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随货同行单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药品购进、销售记录、药品销售处方和药品检验合格报告。本案违法所得为827.8元。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2月15日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以133.86元每盒的价格购进了6盒瑞舒伐他汀钙片(生产企业: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12A66、生产日期:2023/09/0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60545)。其中4盒以13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2盒以137.9/盒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5年3月8日全部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随货同行单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药品购进、销售记录、药品销售处方和药品检验合格报告。本案违法所得为827.8元。 涉案产品瑞舒伐他汀钙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当事人销售劣药瑞舒伐他汀钙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827.8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2
桦市市监处罚〔2025〕8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0日从吉林省丰凯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涉案过期氧气吸入器,购进价格为10元/盒,共购进30盒;当事人能提供随货通行单、供货商资质。 通过查询当事人的随货同行单,证实当事人在购进氧气吸入器后并未销售,当事人经营柜台上摆放4盒氧气吸入器以及库房内剩余26盒氧气吸入器均已扣押,氧气吸入器的购进价格是10元/盒、销售价格是16元/盒。
2025年6月3日对桦甸市华甸大药房新政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大药房内医疗器械展示柜中发现未拆封售卖过期的4盒氧气吸入器以及库房内过期的26盒氧气吸入器(产品名称:氧气吸入器;生产企业:衡水佰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30410;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冀衡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38产品备案号:冀衡械备20200378号;规格:B型42L.60个一件;生产日期:2023年04月10日;有效期至:2025年04月10日),负责人可以提供过期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及生产厂家、销售厂家的资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过期的氧气吸入器。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0日从吉林省丰凯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涉案过期氧气吸入器,购进价格为10元/盒,共购进30盒;当事人能提供随货通行单、供货商资质。 通过查询当事人的随货同行单,证实当事人在购进氧气吸入器后并未销售,当事人经营柜台上摆放4盒氧气吸入器以及库房内剩余26盒氧气吸入器均已扣押,氧气吸入器的购进价格是10元/盒、销售价格是16元/盒。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三十盒的氧气吸入器 2.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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