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天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2MA1ARP7F0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塔河县塔河镇文化路西侧2幢102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河市监处罚〔2025〕1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涉嫌经营的粗山药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2、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经营粗山药的主体资格;
3、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购进粗山药70斤、购进价格3.8元/斤;销售价格6元/斤、共销售420元;
4、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免予处罚
0.00元
-
2025-11-03
2
塔河市监处罚〔2025〕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蚕豆的行为;
2、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蚕豆的数量、金额、违法所得;
3、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虽索要了供货商资质但未查验抽检不合格批次蚕豆的出厂检验报告,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4、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经营蚕豆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6、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
7、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经营的不合格蚕豆的产品来源;
8、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蚕豆,但不知道该蚕豆为假冒产品,能说明提供者并证明是合法取得。
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蚕豆的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9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小爷仨坝上蚕豆1盒。
塔河县新华资商贸中心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蚕豆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
2000.00元
-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