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山之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萍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5MAEEPM1D4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新和镇团结社区友谊路2-1号丽商玫瑰商业中心10楼10C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新市监处罚〔2026〕101号
当事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26年5月起,在“昆仑郡”楼盘售楼部自行印制并对外发放纸质宣传单。该宣传单存在未依法标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法定必备公示信息;同时该宣传单直接公示固定首付、固定月供数值,未标注合作贷款银行名称、贷款年限、按揭方式等正规银行按揭贷款必备说明内容,以低首付、低月供为核心营销亮点对外招揽客源。另查,涉案宣传单底部标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该内容属于经营者单方独占活动解释权、单方免除自身经营责任、不合理限制、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不符合消费经营公示规范要求。当事人自述宣传单系自行印制,称未产生广告费用,办案人员对其自行印制的说法存疑,但暂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依据现有材料无法核算其违法所得。
当事人发布违法房地产广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下: 1.罚款2000元。 当事人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十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下: 1.警告。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存在两项相互独立违法行为,应予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综合考虑,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4000元。
6000.00元
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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