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万良镇正韩参茸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新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1MA1712305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万良镇人参市场A11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4〕22号
抚松县万良镇正韩参茸行于2024年1月10日,从吉林省本草仙参茸有限公司购进枸杞3斤,购进时枸杞为散装称重。购进后,当事人将3斤散装枸杞重新装到未贴标签的小瓶共6瓶(250g/瓶)放置在店内右侧货架上对外销售,6瓶枸杞的外包装瓶上未贴食用农产品标签。枸杞进价为:16元/斤,共购入3斤,总购价款:48元。销售价格为:9元/瓶,按斤算单价:18元/斤。截止到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2瓶,剩余库存4瓶,共销售收入为18元,销售成本为16元。经计算,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标价9元/瓶*6瓶=54元;违法所得为销售收入18元-销售成本16元=2元。
2024年05月17日,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抚松县万良镇正韩参茸行(刘新燕)涉嫌销售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案现已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从吉林省本草仙参茸有限公司购进枸杞3斤,购进时枸杞为散装称重。购进后,当事人将3斤散装枸杞重新装到未贴标签的小瓶共6瓶(250g/瓶)放置在店内右侧货架上对外销售,6瓶枸杞的外包装瓶上未贴食用农产品标签。枸杞进价为:16元/斤,共购入3斤,总购价款:48元。销售价格为:9元/瓶,按斤算单价:18元/斤。截止到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2瓶,剩余库存4瓶,共销售收入为18元,销售成本为16元。经计算,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标价9元/瓶*6瓶=54元;违法所得为销售收入18元-销售成本16元=2元。其销售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四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该案现已通过案件审核,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该案现已通过案件审核并已履行了行政听证告知程序,请批准。
2000.00元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