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满金电动车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俊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9CJCL2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杨扬大街道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4022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2日编号JZ240106JD0022检验检测报告,和7月13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证明当事人经销的“宝岛电动车”TDT1830Z规格型号的电动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2024年5月30日编号为0240049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任务来源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务类别为省级监督抽查。
3.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提取的涉案产品的成品销售出库单、产品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7月2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货和销售的具体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6.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七市监茄【2024】4022号,证明该商品为不合格产品。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盖章认可。
罚款0.32万元#
32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