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贤仕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贤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A2JPG6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五七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15号
经本局查明:2018年2月份,当事人从湖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白鲜皮1袋,标称规格为0.5kg/袋、批号为171101、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6日、生产企业为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单价为32元/袋。尔后放置于其经营场所用于诊疗使用,白鲜皮使用价格为130元/袋。
2023年10月10日,本局会同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批次中药饮片白鲜皮进行了抽样检验。
2023年11月17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白鲜皮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中检验项目浸出物的标准规定应不得少于20.0%,检验结果为15.4%(不符合规定)。
2023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白鲜皮一直没有开封使用,全部作为抽检用样品销售给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销售获款共计130元。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白鲜皮因购进时间已超过5年,没有保留完整的进货相关凭证。案发后,对库存的生产日期超过5年的中药饮片全部进行了清理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