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力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086020730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大街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3号
现查明 2024年4月12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4月份执法巡查抽取名单对哈尔滨力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同步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疏散通道南侧使用的标称为淮南市安吉宁消防器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筒体钢印日期为2013年7月,符合《灭火器维修》(XF95-2015)7.1条b项规定的报废期限,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情况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二层疏散通道南侧棚顶使用的标称为福建省富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洒水喷头(T-ZSTX80-68°CQ5),检验报告洒水喷头质量为45.28g,实际洒水喷头质量为39.60g,偏差数值为5.68g,质量与合格检验报告描述的质量偏差超过5%,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3.1.1条的规定,其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情况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洒水喷头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发了哈香消限字〔2024〕第011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4月23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消防产品质量日常监督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疏散通道使用的标称为淮南市安吉宁消防器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同批次10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
现查明 2024年4月12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4月份执法巡查抽取名单对哈尔滨力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同步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疏散通道南侧使用的标称为淮南市安吉宁消防器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筒体钢印日期为2013年7月,符合《灭火器维修》(XF95-2015)7.1条b项规定的报废期限,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情况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二层疏散通道南侧棚顶使用的标称为福建省富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洒水喷头(T-ZSTX80-68°CQ5),检验报告洒水喷头质量为45.28g,实际洒水喷头质量为39.60g,偏差数值为5.68g,质量与合格检验报告描述的质量偏差超过5%,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3.1.1条的规定,其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情况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洒水喷头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发了哈香消限字〔2024〕第011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4月23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消防产品质量日常监督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疏散通道使用的标称为淮南市安吉宁消防器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同批次10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
0.00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30
2
哈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2号
现查明 2024年4月12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4月份执法巡查抽取名单对哈尔滨力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同步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疏散通道南侧使用的标称为淮南市安吉宁消防器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筒体钢印日期为2013年7月,符合《灭火器维修》(XF95-2015)7.1条b项规定的报废期限,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情况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二层疏散通道南侧棚顶使用的标称为福建省富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洒水喷头(T-ZSTX80-68°CQ5),检验报告洒水喷头质量为45.28g,实际洒水喷头质量为39.60g,偏差数值为5.68g,质量与合格检验报告描述的质量偏差超过5%,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3.1.1条的规定,其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情况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洒水喷头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发了哈香消限字〔2024〕第011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4月23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消防产品质量日常监督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疏散通道使用的标称为淮南市安吉宁消防器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同批次10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
现查明 2024年4月12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4月份执法巡查抽取名单对哈尔滨力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同步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疏散通道南侧使用的标称为淮南市安吉宁消防器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筒体钢印日期为2013年7月,符合《灭火器维修》(XF95-2015)7.1条b项规定的报废期限,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情况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二层疏散通道南侧棚顶使用的标称为福建省富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洒水喷头(T-ZSTX80-68°CQ5),检验报告洒水喷头质量为45.28g,实际洒水喷头质量为39.60g,偏差数值为5.68g,质量与合格检验报告描述的质量偏差超过5%,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3.1.1条的规定,其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情况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洒水喷头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发了哈香消限字〔2024〕第011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4月23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消防产品质量日常监督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疏散通道使用的标称为淮南市安吉宁消防器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同批次10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
10000.00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