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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俊文超市方店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俊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4DACYR0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广水市杨寨镇方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5〕580号
现查明,你超市于2025年5月7日从广水市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了10公斤鲜活武昌鱼,3公斤鲜活牛蛙。鲜活武昌鱼的进价是10.75元一斤,售价是11.20元一斤。案发时已经全部卖完,销售收入224.00元。鲜活牛蛙的进价是12.50元一斤,售价是13.90元一斤。案发时已全部卖完,销售收入83.40元。合计销售收入307.40元。 你超市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对你超市给予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你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7.40元; 2.对你超市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0307.40元。
10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2
广水市监处罚〔2023〕364号
经查:当事人广水市俊文超市方店店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未作出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在用的电梯; 二、罚款2万元整。
20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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